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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示判決筆錄
110年度南小字第1747號
原 告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龐維哲
訴訟代理人 張旺順
被 告 許元騰即侯雅玲之繼承人
許睿柔即侯雅玲之繼承人
前列許元騰即侯雅玲之繼承人、許睿柔即侯雅玲之繼承人共同法定代理人兼被告
許世崇即侯雅玲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110年度南小字第1747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10 年12月14日下午4 時28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簡易第二十六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張麗娟
書記官 高培馨
通 譯 徐建國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被告應於繼承侯雅玲之遺產範圍內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86,640元,及自民國110 年3 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845 計算之利息,暨逾期第一期400 元,第二期500 元,第三期600 元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三期。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 高培馨
法 官 張麗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四第二項之規定,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4 日
書記官 高培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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