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民事-TNEV,110,南小,1772,20211215,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宣示判決筆錄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訴訟代理人 吳威震
被 告 黃苡葦

上列當事人間110年度南小字第1772號返還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10年12月15日上午09時20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簡易第二十八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田幸艷
書記官 駱映庭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參仟參佰參拾元,及自民國一一0年五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一點八四五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一一0年六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其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 駱映庭
法 官 田幸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得為之。
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5 日
書記官 駱映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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