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民事-TNEV,110,南小,2006,20220218,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南小字第200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蘇榮桃

訴訟代理人 高堯鐘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南分公司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1年1月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6,077元,應徵上訴審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逕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侯明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世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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