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民事-TNEV,110,南小,2153,2022021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宣示判決筆錄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訴訟代理人 陳國賢



被 告 高俊仁



上列當事人間110年度南小字第2153號返還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11年2月10日上午09時32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簡易第十八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蔡雅惠
書記官 黃稜鈞
通 譯 呂敏豪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6 萬1137元,及自民國96年1 月29日起至民國104 年8 月31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18.25 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04 年9 月1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96年3 月1 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 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超過6 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 黃稜鈞
法 官 蔡雅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四第二項之規定,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0 日
書記官 黃稜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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