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南小字第2215號
原 告 晨旭企業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宇君
訴訟代理人 吳政洋
邱偉智
陳姉俞
被 告 陳秀華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1年3月31日下午4時在本庭第18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3 日
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施介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曾怡嘉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