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民事-TNEV,110,南小,2225,20220217,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判決
110年度南小字第2225號
原 告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訴訟代理人 張涵瑜
徐文雄
被 告 薛宏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2月1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82,269元,及自民國96年1月10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9.71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李姝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惟本件係適用小額訴訟程序之判決,上訴之理由,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定有明文。
從而,提起上訴時,應於上訴狀或上訴理由書內記載上訴理由,表明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所規定之各款事項。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張鈞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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