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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南小字第294號
原 告 黃秀卿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林菀誼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該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0 日
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張玉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2 日
書記官 鄭伊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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