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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南小字第3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興國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顯鴻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金宜萱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1年1月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4,6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逕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伍逸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康紀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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