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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南小字第350號
反 訴 原 告 徐正芸
上列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李慧君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反訴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反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反訴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1,0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反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張桂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蘇冠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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