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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南小字第360號
原 告 陳彥霖
被 告 林政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又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之戶籍地址為高雄市○○區○○路000號,有被告之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1件在卷可稽(見本院臺南簡易庭109年度南司小調字第2717號卷第67頁),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
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本院自應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4 日
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朱中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周信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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