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民事-TNEV,110,南小,509,202103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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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南小字第509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原告因請求清償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陳麗芬發支付命令,惟被告陳麗芬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2,472元,應繳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本件已定於民國110年4月8日下午2時4分於本院第28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請遵期補繳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並取消庭期,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羅郁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7 日
書記官 周玉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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