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民事-TNEV,110,南小,545,20210323,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南小字第545號
原 告 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載霆
訴訟代理人 江雅鳳
林良一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曾聲請本院對被告繆柏泰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聲明異議,應以該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萬8,814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林勳煜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3 日
書記官 朱烈稽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