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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示判決筆錄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訴訟代理人 葉韋成
被 告 林振華
上列當事人間110年度南小字第651號返還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10 年7 月29日上午10時整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簡易第31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侯明正
書記官 陳世明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00,000 元整,及自民國110 年2 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845 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109 年12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内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其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付違約金。
二、訴訟費用新台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 陳世明
法 官 侯明正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之規定,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世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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