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民事-TNEV,110,南小,724,202106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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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示判決筆錄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段0號9樓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吳政諺 住同上
被 告 黃玉鳳 住臺南市○○區○○○街000巷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110年度南小字第724號@page{margin-top:1.8cm;margin-bottom:1.8cm;padding-left:2.55cm;margin-right:2.55cm;} body{width:673px;height: auto;font-family:標楷體, 楷體造字, 新細明體-ExtB, MS Gothic;font-size:24px;line-height:149%;text-align:justify;word-break:break-all;white-space:normal;margin: 0;} 宣示判決筆錄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訴訟代理人 吳政諺 被 告 黃玉鳳 上列當事人間110年度南小字第724號@page{margin-top:1.8cm;margin-bottom:1.8cm;padding-left:2.55cm;margin-right:2.55cm;} body{width:673px;height: auto;font-family:標楷體, 楷體造字, 新細明體-ExtB, MS Gothic;font-size:24px;line-height:149%;text-align:justify;word-break:break-all;white-space:normal;margin: 0;} 宣示判決筆錄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訴訟代理人 吳政諺 被 告 黃玉鳳 上列當事人間110年度南小字第724號返還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10年6月30日上午09時38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簡易第二十一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張家瑛 書記官 陳雅婷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3,376元,及其中新臺幣39,000元自民國95年2月28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3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 陳雅婷 法 官 張家瑛以上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得為之。
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雅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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