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宣示判決筆錄
110年度南小字第753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訴訟代理人 李禹靚
被 告 徐雪瑩
上列當事人間110年度南小字第753號返還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10 年7 月26日上午10時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簡易第十九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許嘉容
書記官 謝靜茹
通 譯 楊佳欣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64,928元,及其中58,500元自民國95年6 月19日起至民國104 年8 月31日止,按年利率20% 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104 年9 月1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暨違約金1,200 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 謝靜茹
法 官 許嘉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得為之。
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6 日
書記官 謝靜茹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