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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南小字第797號
原 告 黃清舜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本院對被告柯家文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聲明異議,應以該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林勳煜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5 日
書記官 朱烈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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