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宣示判決筆錄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訴訟代理人 葉韋成
被 告 黃楷富
上列當事人間110年度南小字第871號返還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10年7月20日下午2時12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簡易第十八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蔡雅惠
書記官 黃稜鈞
通 譯 呂敏豪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0萬元,及自110 年3 月9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1.845 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0 年1 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 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超過6 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 黃稜鈞
法 官 蔡雅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四第二項之規定,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0 日
書記官 黃稜鈞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