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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南小字第885號
原 告 國立成功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
法定代理人 沈孟儒
訴訟代理人 洪志芳
被 告 施光中 住臺中市○○區○○路00巷0號0樓之0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醫療費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在台中市,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
兩造間既無合意由本院管轄之約定,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茲依原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蔡雅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具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1 日
書記官 黃稜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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