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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示判決筆錄
110年度南小字第910號原 告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凌忠嫄 訴訟代理人 梁丞薰 被 告 陳宜 上列當事人間110年度南小字第910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10 年8 月25日下午2 時27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簡易第十八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王淑惠
書記官 洪凌婷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96,645元,及自民國110 年3 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845 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0年1 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 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之百分之10,逾期超過6 個月者,按上開利率之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 洪凌婷 法 官 王淑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得為之。
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洪凌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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