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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南小字第913號
原 告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南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曜彰
訴訟代理人 郭逸斌
被 告 許新德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原告應於收到本裁定後5日內就被告許新德死亡一事,具狀表示意見)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蔡雅惠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8 日
書記官 黃稜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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