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民事-TNEV,110,南小,930,20210729,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宣示判決筆錄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訴訟代理人 林良一


被 告 施順興即施清興



上列當事人間110年度南小字第930號返還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10 年7 月29日上午10時03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簡易第31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侯明正
書記官 陳世明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以下同)55,512元,及其中46,857元自民國94年11月1 日起至民國104 年8 月31日止,按 年率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104 年9 月1 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 陳世明
法 官 侯明正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四第二項之規定,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世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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