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民事-TNEV,110,南小,957,2021072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宣示判決筆錄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訴訟代理人 徐良一
黃宇蓮
被 告 翁家誼即翁淑玲





上列當事人間110年度南小字第957號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10年7月20日下午2時35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簡易第十八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蔡雅惠
書記官 黃稜鈞
通 譯 呂敏豪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 萬9940元,及其中新臺幣1 萬9208元自民國110 年4 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 黃稜鈞
法 官 蔡雅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四第二項之規定,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0 日
書記官 黃稜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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