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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示判決筆錄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000000000
000000000號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林志淵
住臺北市○○區○○路00巷00號8樓
訴訟代理人 陳有延 住同上
被 告 張雅晴 現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上列當事人間110年度南小字第958號@page{margin-top:1.8cm;margin-bottom:1.8cm;padding-left:2.55cm;margin-right:2.55cm;} body{width:673px;height: auto;font-family:標楷體, 楷體造字, 新細明體-ExtB, MS Gothic;font-size:24px;line-height:149%;text-align:justify;word-break:break-all;white-space:normal;margin: 0;} 宣示判決筆錄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訴訟代理人 陳有延 被 告 張雅晴 現應受送達處所不明上列當事人間110年度南小字第958號@page{margin-top:1.8cm;margin-bottom:1.8cm;padding-left:2.55cm;margin-right:2.55cm;} body{width:673px;height: auto;font-family:標楷體, 楷體造字, 新細明體-ExtB, MS Gothic;font-size:24px;line-height:149%;text-align:justify;word-break:break-all;white-space:normal;margin: 0;} 宣示判決筆錄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訴訟代理人 陳有延 被 告 張雅晴 現應受送達處所不明上列當事人間110年度南小字第958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110年7月26日下午2時40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簡易第二十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田玉芬 書記官 林彥汝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伍仟陸佰參拾壹元,及自民國110 年2 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 林彥汝 法 官 田玉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得為之。
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彥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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