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民事-TNEV,110,南小,972,2021072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宣示判決筆錄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訴訟代理人 葉韋成
被 告 邱家振


上列當事人間110年度南小字第972號返還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10 年7 月21日下午2 時34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簡易第二十一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童來好
書記官 郭倢妮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93,332元,及自民國110 年5 月9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84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0 年3 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其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付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 郭倢妮
法 官 童來好
以上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得為之。
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1 日
書記官 郭倢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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