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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示判決筆錄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段0號9樓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梁永林
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吳政諺 住同上
被 告 鄭玲玲 現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上列當事人間110年度南小字第986號@page{margin-top:1.8cm;margin-bottom:1.8cm;padding-left:2.55cm;margin-right:2.55cm;} body{width:673px;height: auto;font-family:標楷體, 楷體造字, 新細明體-ExtB, MS Gothic;font-size:24px;line-height:149%;text-align:justify;word-break:break-all;white-space:normal;margin: 0;} 宣示判決筆錄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訴訟代理人 吳政諺 被 告 鄭玲玲 現應受送達處所不明上列當事人間110年度南小字第986號@page{margin-top:1.8cm;margin-bottom:1.8cm;padding-left:2.55cm;margin-right:2.55cm;} body{width:673px;height: auto;font-family:標楷體, 楷體造字, 新細明體-ExtB, MS Gothic;font-size:24px;line-height:149%;text-align:justify;word-break:break-all;white-space:normal;margin: 0;} 宣示判決筆錄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訴訟代理人 吳政諺 被 告 鄭玲玲 現應受送達處所不明上列當事人間110年度南小字第986號返還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10年7月26日下午2時50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簡易第二十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法 官 田玉芬書記官 林彥汝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玖仟捌佰柒拾元,及其中新臺幣玖萬參仟壹佰壹拾壹元自民國95年7 月12日起至104 年8 月31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104 年9 月1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 林彥汝 法 官 田玉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得為之。
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彥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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