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民事-TNEV,110,南小聲,1,20210225,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南小聲字第1號
聲 請 人 曹瑜玲
上列聲請人因與馮詠麗、黃勝山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110年度南小字第80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內容;

依法令得不予許可或限制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者,法院得不予許可或限制交付法庭錄音內容;

持有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人,就所取得之錄音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法院組織法第90之1條第1項、第2項及第90之4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又依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規定,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

法院受理前項聲請,如認符合聲請人要件,並在聲請期間內提出,且就所主張或維護法律上之利益已敘明者,除法令另有排除規定外,應予許可。

第1項聲請經法院裁定許可者,每張光碟應繳納費用新臺幣50元。

持有第1項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錄影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二、經查:聲請人為本院110年度南小字第80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之原告,依法固為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惟聲請人就本件聲請未依法敘明其主張、維護法律上利益之理由,是本件聲請於法未合,不能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王淑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洪凌婷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