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南小補字第103號
原 告 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正德
訴訟代理人 楊豐隆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冠亦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37,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臺南市○○路0段000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洪碧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 林政良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