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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南小補字第127號
原 告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南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淑惠
訴訟代理人 謝孟學
上列原告與被告葉榮傑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42,107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千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王淑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 日
書記官 洪凌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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