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民事-TNEV,110,南小補,13,20210122,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南小補字第13號
原 告 黃軒鈴
上列原告與被告許月美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2節相關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本件依原告民事起訴狀訴之聲明(見調解卷第13頁),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萬5,125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及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2 日
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陳尹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曾美滋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