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民事-TNEV,110,南小補,298,202111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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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南小補字第298號
原 告 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正德
訴訟代理人 楊豐隆
上列原告與被告謝宗儒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萬1,02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林勳煜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9 日
書記官 朱烈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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