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民事-TNEV,110,南小補,310,202111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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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南小補字第310號
原 告 吳韋德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文淵等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0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王淑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 洪凌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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