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民事-TNEV,110,南小補,311,202111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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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南小補字第311號
原 告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文龍
訴訟代理人 洪銘遠
謝昀龍
謝孟學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淑英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1,273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許育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5 日
書記官 吳采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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