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民事-TNEV,110,南小補,317,202111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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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南小補字第317號
原 告 黃博程
上列原告與被告江忠儀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同法第436條第2項,再準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伍逸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康紀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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