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民事-TNEV,110,南小補,319,202111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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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南小補字第319號
原 告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兆順
訴訟代理人 邱婉玲
上列原告與被告杜浚澤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3,441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蘇正賢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5 日
書記官 林容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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