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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南小補字第325號
原 告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南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淑惠
訴訟代理人 徐聖弦
上列原告與被告楊棋鈞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30,56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30 日
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陳䊹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王美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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