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民事-TNEV,110,南小補,61,202104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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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南小補字第61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訴訟代理人 劉逸群
複 代理人 卓維宏
上列原告與被告潘振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未據原告繳納,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游育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彥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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