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110年度南小補字第78號原 告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南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淑惠 訴訟代理人 徐聖弦 被 告 吳張桂枝上列原告與被告吳張桂枝間請求履行和解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6,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侯明正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9 日 書記官 陳世明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