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民事-TNEV,110,南建小,1,202104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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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南建小字第1號
原 告 施忠志即廣曜實業社(獨資商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聯上W1大廈管理委員會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前聲請對被告聯上W1大廈管理委員會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依法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而為新臺幣(下同)99,99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扣除原告先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 外,尚應補繳裁判費500 元。
茲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同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如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朱中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8 日
書記官 周信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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