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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南建小字第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聯上W1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王聖棻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施忠志即廣曜實業社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10月1日本院110年度南建小字第1號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
經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99,990元,未據繳納上訴費用1,5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余玟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 日
書記官 于子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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