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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南建簡字第19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志欣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光臻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楊國萍即品崴企業社間請求返還代墊款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1年10月31日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29,5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94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9 日
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曾仁勇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顏珊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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