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民事-TNEV,110,南建簡補,9,20211124,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南建簡補字第9號
原 告 蔡正達
上列原告與被告蔡旭鈞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0,000元元,應繳納裁判費1,33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余玟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4 日
書記官 于子寧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