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民事-TNEV,110,南救,16,202104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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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南救字第16號
聲 請 人 鍾旻兒

相 對 人 陳信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復按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限制,法律扶助法第63條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以:聲請人經濟窘困,無資力支出相關訴訟費用,且聲請人已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台南分會申請法律扶助獲准,爰依法聲請訴訟救助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其無資力繳納訴訟費用,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申請法律扶助,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審查准予全部扶助等情,已據聲請人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台南分會審查表為證,且經本院調取110年度南小補字第81號民事卷宗核閱無訛,而依原告提出之上開資料所示,非顯無勝訴之望。

揆諸上開規定,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法律扶助法第63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許嘉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9 日
書記官 謝靜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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