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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南救字第2號
聲 請 人 吳美華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楊潔伃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非顯無勝訴之望者,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法院固應依聲請准予訴訟救助,惟此項請求救助之事由,依同法第109條第2項、第284條之規定,應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未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之主張為真實,依上開說明,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又聲請人已自行繳納本件訴訟費用,有收據附於本院110年度南簡補字第21號卷內可參,附此敘明。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6 日
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張家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雅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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