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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南救字第21號
聲 請 人 楊凱棋
陳韻旋
張雪禎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王建強律師(法扶律師)
相 對 人 陳厚任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
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
次按經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限制。
法律扶助法第63條亦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請求返還押租金等事件,已提起民事訴訟,惟因聲請人年紀尚輕,家庭經濟狀況不佳,實無力支出訴訟費用,聲請人已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台南分會申請法律扶助獲准在案,爰依法聲請訴訟救助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上開主張,業據提出法律扶助基金會台南分會審查表及委任狀為證。
另聲請人對相對人提起返還押租金等事件,已由本院以110年度南小補字第122號受理在案,復經本院依職權調取該案卷宗查核屬實。
而依聲請人所提上開事件起訴狀記載之事實,亦非顯無勝訴之望。
從而,聲請人提起本件聲請,與首揭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法律扶助法第63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許育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5 日
書記官 楊意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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