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民事-TNEV,110,南救,45,20211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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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南救字第45號
聲 請 人 謝婷怡

代理人(法
扶律師) 鄭勤蓉法扶律師
相 對 人 盧哲献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110年度南簡補字第344號),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提出訴訟,業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台南分會(下稱法扶台南分會)審核准許法律扶助在案,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及法律扶助法第63條規定,聲請准予訴訟救助等語。

二、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

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

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

次按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限制,復為法律扶助法第63條所明定。

三、經查,上開聲請意旨,業據提出法扶台南分會審查決定通知書(全部扶助)影本以為釋明,堪信為真。

又審閱本院110年度南簡補字第344號卷證,認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及所提出之證據資料,亦非顯無勝訴之望。

是依前揭規定,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法律扶助法第63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侯明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 日
書記官 陳世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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