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民事-TNEV,110,南簡,1003,2022020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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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南簡字第1003號
上 訴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訴訟代理人 藍正立
黃麗蓉
被 上訴人 黃天祺
陳柏翰
上列當事人間代位確認債權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0 年11月26日本院第一審簡易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對於民事第一審簡易判決提起上訴,應繳納上訴裁判費,此為法定必備程式。

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準用第442條第2項規定可明。

二、本件上訴人對於本院第一審簡易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以民國(下同)110年12月29日裁定命其應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業於111年1月4日送達上訴人收受,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惟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後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9 日
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陳淑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9 日
書記官 謝璧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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