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民事-TNEV,110,南簡,1005,202107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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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南簡字第1005號
原 告 賺錢A計畫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高安平
上列原告與被告劉秀文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原告前向本院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獲准,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27,6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530元,扣除原告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3,030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3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許育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楊意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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