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民事-TNEV,110,南簡,1010,20211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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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南簡字第1010號
原 告 張吳水赺
被 告 郭家彤
林頲巽

王盈發

楊騏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五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參佰貳拾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2節相關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之情形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上開規定於簡易訴訟程序亦有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436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次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

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

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及第77條之2第1項本文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原告訴請損害賠償等,其訴之聲明為:⒈被告王盈發、楊騏維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9萬2,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⒉被告應將民國108年3月19日開挖施作第一次合法完工之用戶接管線接回歸還於原告;

並將同年5月13日剝奪給予臺南市○○區○○段00000地號土地(下稱999-1地號土地)之占用第一次用戶接管線封管,將其接回原來為999-1地號土地所預留用戶接管線為調解卷第81頁附圖10編號22、第85頁附圖12編號26以符合下水道法;

且重新施作一體成形之安全合法用戶接管線之水溝面返還原告。

則原告提起本件訴訟之利益應係被告王盈發、楊騏維給付9萬2,000元、利息及被告將污水管回復原狀。

而原告主張污水管回復原狀之費用約為12萬元(計算式:每戶6萬元×2戶=12萬元),有民事陳報補正狀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75頁)。

是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1萬2,000元(計算式:9萬2,000元+12萬元=21萬2,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320元,扣除前繳裁判費1,000元,尚應補繳1,3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3 日
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陳尹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3 日
書記官 曾美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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