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民事-TNEV,110,南簡,1112,20211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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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判決
110年度南簡字第1112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訴訟代理人 蕭榮瑩
翁綺伸
被 告 鄭凱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11月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肆萬陸仟捌佰壹拾肆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伍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㈠訴之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㈡被告於民國105年10月3日向原告申辦卡號0000000000000000號信用卡使用,其依約得於各特約商店記帳消費,但依信用卡約定條款第14條、第15條,被告於當期繳款截止日前,應繳付當期帳單所載之應付帳款,或以循環信用方式繳付最低應繳金額以上之帳款,逾期清償者,依信用卡約定條款第15條、第22條及第23條,除喪失期限利益外,應另行給付按其所適用之分級循環信用年利率(最高為週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

詎被告截至110年7月5日止,積欠原告本金新臺幣(下同)14萬2,014元(下稱系爭借款)、利息4,719元及手續費81元,合計14萬6,814元未為清償,爰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利息。

三、被告則以下列情詞資為抗辯: 系爭借款之利息利率係由原告自行決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無法拘束原告。

又伊有要清償系爭借款,希望原告讓伊分期償還。

四、得心證之理由: ㈠按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

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

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民法第478條前段、第233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㈡原告主張之前開事實,提出信用卡消費帳款債權明細報表、現金回饋御璽卡申請書、歷史消費明細表、歷史繳款明細表、繳款交易利息回算查詢資料、帳單、信用卡定型化契約等件為證(見司促卷第11至16頁、本院卷第35至62及75至84頁),核屬相符,堪信為真。

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利息,當屬有據。

㈢被告固辯稱系爭借款之利息利率係由原告自行決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無法拘束原告云云。

惟查,觀諸原告所提現金回饋御璽卡申請書之聲明及同意事項第15條(見本院卷第79頁):「信用卡各項費用說明:……循環信用利息年利率6.75~15%,循環信用利息年利率之調整將依本行信用評分制度每季評估一次,但有信用卡約定條款所定之違約事由者,依信用卡約定條款調整之,其餘各項費用將每年度評估調整與否。」

被告並於該申請書簽名,且其對於未依約繳款,積欠原告14萬6,814元,並不爭執,則原告依民法第233條第1項規定及上開約定,請求被告給付循環信用利息,自屬有據。

又原告請求之利息利率分別為週年利率6.75%、8%、8.75%及10%,均未超過上開現金回饋御璽卡申請書之聲明及同意事項第15條約定之利率,被告抗辯原告請求之利息利率過高,尚難採信。

又被告固表明其有分期償還之意願,惟參酌民法第318條第1項本文規定,債務人無為一部清償之權利,故此部分應由被告另行與原告協商處理,併此敘明。

五、按訴訟費用,由敗訴之當事人負擔;法院為終局判決時,應依職權為訴訟費用之裁判,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7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查本件訴訟費用額經核為1,550元(即第一審裁判費),本院爰依職權確定上開訴訟費用由敗訴之被告負擔。

六、本件係依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規定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七、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389條第1項第3款、第78條、第87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2 日
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陳尹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 曾美滋
附表:
編號 請求金額 計息本金 利 息 1 14萬6,814元 4萬0,549元 自110年7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6.75%計算之利息。
2 4萬9,618元 自110年7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8%計算之利息。
3 3萬9,271元 自110年7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8.75%計算之利息。
4 1萬2,576元 自110年7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0%計算之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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