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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南簡字第116號
原 告 許祐愷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臺南市政府文化局間請求給付價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0年10月29日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
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7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60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7,605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張桂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彥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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